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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实验中学章程

2018年09月21日 14:48  点击:[]

东营市实验中学创建于1994年9月,是市教育局直属四年制初级中学 。现有辽河路和运河路两个校区,占地面积150935平方米,建筑面积114858平方米。

建校二十多年来,先后荣获省级文明单位、省规范化学校、省文明校园、省教学示范学校、省校本培训示范学校、省依法治校先进单位、省民主管理示范学校、省艺术教育示范学校等几十项省级以上荣誉称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推进学校依法治校,建设现代学校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提高办事效率和办学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校全称为东营市实验中学 ;英文表述为“Dongying Experimentai Middle School”;住所地址为 东营市辽河路126号(辽河路校区);东营市东三路165号(运河路校区) ,学校网址为www.dyssyzx.net

第三条 学校经费来源是 全额财政拨款。

第四条 开办资金为人民币5138万元。

第五条 本校由东营市教育局 举办,经东营市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局设立登记,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办学机构,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本校是一所实施四年制初中教育的全日制教育机构。

第六条 举办单位的权利

(一)提出学校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指导组建学校校委会并委派相关委员;

(三)任免或批准校委会的主任、副主任;

(四)审查校委会工作报告;

(五)监督学校运行;

(六)指导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教育教学改革及教职工队伍建设;

(七)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权利。

第七条学校的监督管理机关是东营市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局 。

第八条学校的办学宗旨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贯彻新发展理念,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社会主义现代化服务、为人民服务,遵循现代教育基本规律,传承建校优良传统,创新发展之路,打造富有我校特色的致远教育,为学生终身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第九条学校的业务范围包括:承担初中义务教育阶段教育、教改、教学任务。

第十条 学校发展目标为:努力创建基础深厚、内涵丰富、质量上乘、特色鲜明的全省优质名校。

第十一条 学校的核心理念是:围绕“幸福教育 和谐家园”的共同愿景,以“海纳百川、宁静致远”为校训,积极培育“尚德 惟真”的校风、“爱生乐业、博学善导”的教风和“明德笃行 、 乐学善思”的学风,大力加强“励志—求索—担当”的致远文化建设,为教师搭建站得更高的平台,给学生储存跑的更远的能量。

第十二条 学校面向东城招生服务区招生,招生对象为服务区内应届小学毕业生 ,招生规模以东营市教育局核定的班级和人数为准。

第十三条 学校校徽:创意源于“实验”的汉语拼音开头字母“S、Y” 的组合。字母S形体饱满,形成一个富有动感的、冉冉升起的太阳,寓意学校的蓬勃发展。字母Y变形为打开的书籍、伸展的双臂,寓意教师托起明天的太阳,呵护学生健康成长。中部造型像海上卷起层层浪花,也像沟通书籍和世界的桥梁,象征着学校和全体师生“海纳百川”的胸怀和“宁静致远”的意境。校徽颜色选择热烈的红色、 鲜明的绿色、沉稳的蓝色、和谐的橘色。象征了热情、生命、文明和环保。汉字“东营市实验中学”选用隶书,古朴典雅,沉稳大方。与英语Dongying Experimentai Middle School”、数字1994(建校时间)搭配,字体整体和谐而有变化,稳重而不失灵动。

学校纪念日为9月1日。

学校校刊为《研究 交流》

第二章 学校治理结构和运行机制

第十四条 学校根据办学实际,建立由教师、家长代表及其他有关方面代表参加的校务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委会)。

第十五条 校委会应当全面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教育方针,遵守学校章程,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认真履行以下职责:

(一)拟定和修订学校章程;

(二)审定学校发展规划、重要规章制度、重大业务活动计划、重大教育教学改革及内部机构设置、人事管理方案;

(三)审议学校财务预决算、重大基建维修项目等重要事项;

(四)听取并审议学校管理层工作报告;

(五)按照有关规定参与审议和决定学校其他重要事项。

校委会的意见或决定,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校委会的构成:由15名校务委员组成,包括学校领导2名,由校办公会确定;教师代表6名,由学校教代会选举产生;家长代表4名,由家委会推荐产生;社区和实践基地代表2名;教育主管部门代表1名。校务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主任由学校校长担任,副主任由校委会选举产生。

第十六条 校委会委员每届任期与校委会相同,可以连选连任,外部委员连续任职一般不超过两届。任职期间,发生工作变动的家长委员、因转学毕业升学离校的学生委员以及由于其他原因不能继续履行职责的委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整。

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情权。听取学校工作报告,了解学校办学基本情况;

(二)参与权。根据有关安排参加学校相关会议和活动,提出有关意见和建议;

(三)建议权。按照有关规定提议召开校委会临时会议,向校委会提出议案或建议;

(四)表决权。参加校委会会议,审议有关事项并进行表决;

(五)监督权。对学校办学情况、财务状况,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校委会决议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六)学校章程赋予的其他权利。

委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学校章程、校委会规程及有关规定;

(二)按时参加校委会会议及有关活动,遇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时,履行请假手续;

(三)遵守并执行校委会会议决议;

(四)主动加强与所代表方的联系,收集和提出有关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向学校反馈;

(五)宣传学校办学成果、发展规划和重大决策等,协调学校与所代表方等各方面的关系;

(六)根据校委会安排,开展有关调研活动;

(七)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校委会委员应具备履职的知识和能力,熟悉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根据学校的宗旨,忠实、诚信、勤勉地履行职责。

委员一般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诚信勤勉,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熟悉教育法律法规,依法参与学校管理与决策;

(二)热爱教育,乐于奉献,熟悉学校管理工作,关心和支持学校发展,积极为学校发展出谋划策;

(三)作风正派,团结同志,密切联系群众,具有一定威信和社会感召力、影响力;

(四)开拓创新,求真务实,具有较强的调研议事和管理决策能力。

第十七条 校委会主任、副主任的产生:

(一)校委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一般为2名。

(二)主任、副主任的具体人选,可由教育主管部门直接任命,或由校委会提名后报教育主管部门批准,也可通过校委会直接选举产生。具体根据学校特点和人事管理权限等实际情况,由教育主管部门研究确定。

校委会主任原则上由校长担任,副主任原则上至少有1名外部委员担任。

职权:1.召集和主持校委会会议;

2.确认校委会会议议题;

3.督促和检查校委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4.校委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主任不能行使职权时,由副主任代行其职权。

第十八条 校委会实行工作例会制度。校委会根据需要定期召开工作例会,每学年召开会议不少于两次。经校委会主任或三分之一以上的委员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校委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召开,必要时可以邀请相关人员列席。各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部门为学校设置的责任督学应列席校委会会议。

校委会会议议题可以由校委会主任或学校校长提出,也可以由三分之一以上的委员提出,委员提出的议题必须体现所代表方多数人的意见。提交会议审议的议题由校委会主任审定。

校委会应将审定的议题材料至少提前七个工作日告知全体委员。委员在接到议题材料后,应充分征求所代表方的意见,在会议上充分表达多数人的意见。

校委会会议由主任或者受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一般先由议题提出方作简要说明,在委员充分发表意见对话协商的基础上,提出讨论意见,进行集体表决。

会议一般程序:

(一)提议召开校委会会议,并确定会议议题;

(二)提前将会议通知(时间、地点、议题等)及相关材料送达全体委员;

(三)讨论会议议题;

(四)表决并形成校委会决议;

(五)形成书面会议记录。

校委会会议记录应当指定专人负责记录整理。出席会议的委员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作为本校重要档案妥善保存。

会议记录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出席会议的委员,列席人员,缺席人员及事由;

(二)会议的日期、地点;

(三)主要议题及议程;

(四)各位委员的发言要点;

(五)提交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

(六)校委会认为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校委会会议决策事项实行“票决制”,一般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每名委员享有一票表决权。校委会决议一般事项须经全部委员的半数以上同意方为通过。其中,学校发展规划、重大业务活动计划、机构设置方案、重大财务事项、章程修改等重大事项,须经全部委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因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出席校委会会议的委员,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表决。

校委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和本校章程规定的,在表决中投赞成票的委员承担相应责任,不赞成的不承担责任。

校委会通过的表决结果,在表决未依程序改变前,任何个人不得擅自更改。

对校委会否决的事项,学校应当对其可行性重新进行论证;如确有必要实施的,学校应当对工作方案进行修改完善,再按规定程序提交校委会讨论。在讨论时发生严重分歧的,一般应当暂缓表决,本着充分协商的原则,待进一步交换意见后,再安排讨论。

学校管理层对校委会审议决定的事项,应当认真贯彻执行,及时总结,并定期向校委会汇报执行情况。有关事项及工作情况应当通过校务公开专栏等形式予以公开,并向全体教职工、家长及时通报。

校委会会议闭会期间,学校应加强与外部委员的联系,可以采取外部委员驻校办公、邀请外部委员参加活动等形式,为他们了解和参与学校工作提供方便。

第十九条 学校管理层由行政负责人(校长)、领导班子成员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组成,是校委会的执行机构。

(一)管理层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主持学校全面工作,对外代表学校,对内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副校长由校长提名协助校长开展工作。

(二)管理层履行下列职责:

1.依法按章程办学,建立健全学校的规章制度和各项管理措施。

2.组织制定学校长远发展目标和学校发展规划,按规定程序批准同意后组织实施。

3.组织制定教育教学、社会服务、对外交流合作方案,按规定程序批准同意后组织实施。

4.组织制定教师队伍建设方案,按规定程序批准同意后组织实施。

5.组织制定内设机构设置方案,按程序提名、聘任副校长和中层干部。

6.组织制定学校内部劳动、人事管理和分配制度改革方案,按规定程序批准同意后组织实施。

7.组织制定、执行学校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校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8.支持学校党组织开展工作,支持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民主党派按照各自章程进行活动。

9.按规定履行国家和教育行政部门授予的其他职权。

(三)校长、副校长、中层干部按照有关规定选聘;其他主要管理人员的产生方式为聘任制。

(四)校长依法履行下列主要职权:

1.依据《教育法》确定的教育方针和学校实际情况,统一领导教育、教学、管理等一切行政事务,制定学校内部管理方案,审批学校的基本管理制度和具体规章;

2.召集和主持校长办公会,研究、决策、组织、落实、考核学校行政事项(校长办公会是学校日常行政工作决策会议,会议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集体讨论、校长决定,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

3.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行使其它职权。

4.按照校委会决议主持开展工作。

第二十条 学校基层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学校依靠基层党组织,充分发挥工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组织的作用。

党办职责:协助分管领导做好学校日常党务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纪检监察室职责:协助分管领导做好纪检和监察工作。

党支部职责:全面负责支部工作。

校工会职责:学校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保障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校团委职责:全面做好学校共青团和少先队工作。

第二十一条 学校设置安保处、德育处、教学处、总务处、行政处等职能部门,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能。

1.安保处工作职责:负责综治保卫、安全及安全教育、普法及法制教育(含法制副校长、校律师等聘任)工作规划、组织、实施、管理与督导等,负责校车管理,负责职责范围内的迎检工作;

2.德育处工作职责:负责德育、精神文明建设、班主任专业发展、家委会、家长学校、卫生与健康(包含心理咨询室、卫生室、健康教育、健康档案、环境卫生等)工作规划、组织、实施、管理与督导等,负责职责范围内的迎检工作;

3.教学处工作职责:负责全校课程管理、课堂教学、教育科研、教师专业发展和特色建设及信息艺体科技教育教学等规划、组织、实施、管理与督导等,负责职责范围内的迎检工作;

4.总务处工作职责:负责学校财务和校产、基建和维修、水电暖和绿化、车辆、物资供应等工作规划、组织、实施、管理与督导等,负责制定各部门教育装备、校产管理制度及督查工作,负责职责范围内的迎检工作;

5.行政处工作职责:负责校务运行、人事劳资、公文档案与保密、教材与教师继续学分登记、学籍与保险、宣传及校园网、报告厅与会议室、作业本与印刷、考勤管理、外来考试等,负责督导评估与规范化学校等综合性迎检工作。

第二十二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审议建议权、审议通过权和评议监督权。凡与教职工切身利益直接相关的重大问题如教职工职称评聘、评选表彰、考核、奖惩等方面的制规章度,必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学校重大事项应由党政主要负责人酝酿提议并在充分调研与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由党委书记(校长兼任)召集并主持学校党委会,经集体讨论做出决定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学校按规定进行校务公开。

(一)学校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切实保障教职工、学生、社会公众对学校重大事项、重要制度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二)学校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披露以下信息:

1.学校办学资质;

2.教职工、学生救助;

3.教职工、学生评先树优;

4.重大项目招标、实施方案;

5.学校各项工作规范、流程;

6.学校财务收支情况;

7.学校招生情况;

8.其他需要公开的内容。

第二十五条 建立健全平安校园制度,实施岗位责任制和网格化管理方式,坚持每日巡查和定期专项巡查,严格落实上级各项安全要求,制定校园安全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教育,组织安全演练,加强校舍、交通、消防、饮食卫生、健康、治安以及教育教学安全管理,防范安全事故发生。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学生意外伤害校方责任险,鼓励学生自愿参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发生校园意外伤害事故,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依法进行善后处理。

第二十六条 学校严格执行招生政策,完善招生考试制度。

1.严格执行义务教育招生政策,落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试就近入学”规定,保证适龄儿童依法入学,强化义务教育责任,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2.认真贯彻落实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年度招生录取工作实施方案精神,制定招生实施方案,不跨区域招生,不弄虚作假,实行阳光分班,保证教育公平。

第二十七条 以适当方式为学生和家长了解学生的学业成绩以及学校的有关情况提供便利,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

第三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二十八条 学校加强教育教学管理,主要内容与方法是:

1.实行阳光分班、均衡分班,实行班级授课制。

2.严格执行课程标准,开足、上齐、上好各门课程。根据形势要求和素质教育发展需要进行课程改革,更新教育观念,改进教学方法,提高课堂效益,提高教学质量。教材、教辅以及学习资料的征订由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擅自向学生推销任何学习资料。

3.学校教学面向全体,因材施教,使所有学生的思想觉悟、道德情操、知识视野、兴趣特长、生理心理等方面都得到培养和提升,达到较高水准。

4.建立学校学科发展中心和年级学科教研组,领导、组织教师进行集体教学研究,定期开展教学研究活动,贯彻落实教学和教研计划,完成学校各项教学和教研任务。

5.严格执行《教师教学常规》。建立期中、期末定期检查和平时抽查制度,建立定期听课制度,加强对教学常规检查力度,并将检查情况作为教师考核和评优的重要依据。

6.严格控制学生在校活动时间,切实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结合学校实际,开展形式多样的课外兴趣小组活动,激发学生兴趣,提高学生素质。合理安排作息时间,节假日、课余时间不组织集体补课或上课,大型公共活动实行备案制。

7.学校每学期统一安排期末考试,期末考试由教学处统一组织命题。各年级根据教学计划,组织单元诊断检测,由年级自行安排命题。各种考试命题要科学,要依据课程标准、教学目标和教材内容的基本要求,从学生实际出发,把握好试题的难度、信度、效度、区分度,不出偏题、怪题。命题教师要积极研究学业考试试题特点,命题要与时俱进,有检测效能和指导意义。

第二十九条学校教育目标为:

1.培养以诚信为本、明德笃行、乐学善思、学思结合、知行统一、身健体优、情趣高雅的初中生,为学生终生发展奠定基础,给学生储存跑得更远的能量。

2.学校的一切教育教学活动都围绕提高学生科学素养、陶冶道德情操、培养艺术情趣、提升学生核心素养来谋划来展开,促进学生身心全面发展。

3.注重学生兴趣和动手、实践能力的培养,重视学生在活动中积极体验和创新引导。

4.建立学术类、艺术类、技能类、兴趣类、科技类等结构合理和一定数量的“多维筑梦成长”社团体系。

第三十条 学校德育思路为:以培养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核心,以照亮学生心灵的德育为主题,以夯实常规为主线,以科研为动力,以提高班主任队伍综合素质、加强班级教育团队建设和学生思想道德建设为目标,坚持立德树人,坚持知行统一,积极构建四个年级相互衔接的德育课程体系,建立自主性、反思性、实践性德育模式,实行全员育人导师制,引导学生形成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培养学生的公民意识与国家意识。

第三十一条 切实抓好艺体卫生教育工作。

1.落实《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开展阳光体育运动。

2.关注课堂专业特色建设。根据年级和学段教学目标,合理分配教师,发挥教师的特长,在起始年级开展模块教学,在高年级进行走班选修课教学,实现学生自主的专项学习,让学生学己所爱。

3.抓好篮球、足球、健美操、信息技术奥赛、合唱、乐团、舞蹈、行知剧社、科技创新等团队的建设,为学生个性化发展奠基。

4.开展卫生和心理健康教育,促进学生身心健康、人格健全。

第三十二条 围绕教学中心工作,深化改革,提高质量。

1.学校成立教学工作委员会,负责讨论决定学校教学工作的指导思想、中长期规划、重大改革举措等。健全教学工作例会制度,学习教育教学理论和实践成果,关注研究教育教学前沿动态,分析探讨教学工作的形势和任务,反思解决教学中的问题。

2.以有效教学为核心,以“学思”课堂教学改革为载体,构建符合素质教育要求的新型教学模式。

3.构建以“健身、益智、求美、创新”为主题的课程体系。着力加强以文史素养和科学素养为主题的益智教育,加强以实验操作为主题的创新教育,以体育、艺术为主体的健身教育和求美教育,努力构建具有我校特色的校本课程体系。

4.加强学生基础性学力和基本素养的培养研究,切实减负增效。

第三十三条 切实加强教学研究,提高教研实效。

1.实现常规教研网络化,力求保障网络教研活动的实效性。开展网上教研活动,提高教研活动效率、效能。

2.开辟骨干教师个人主页,展现教师教育教学特色,实现资源和成果共享。

3.灵活运用多媒体和网络资源进行学科课堂教学,合理运用信息资源指导学生进行个别化学习和协作学习,运用网络开展学生课内外作业指导、学习情况分析和学习评价。

4.开展网上公开课、说课和评课活动。

第三十四条 抓好教师研修,促进教师专业发展。

1.学校加强校本研修活动。倡导教师积极参加基于课堂教学的集体备课(磨课)、示范观摩、听课评课、同课异构、微课教学、案例分析等校本研修活动,自觉主动地探索和解决课堂教学实践中存在的各种问题;认真参加基于同伴互助、自身专业发展的研修活动,使自身业务素质和教育教学水平不断得到提高。

2.积极组织开展基础教育科研课题研究工作。将教育教学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确立为“微型课题”,在实践中研究和反思,在反思和研究中实践,使问题得到解决;要求骨干教师积极承担市、省和国家级的课题研究工作,积极撰写教育教学论文,使自己逐步由经验型教师向研究型教师发展。

第四章 学生

第三十五条 凡被学校录取或转入学校学习的受教育者即取得学校学籍,为学校学生。

第三十六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1.学生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的权利;

2.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3.参与学校管理,在学校组织下评议学校和教师的工作。

4.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助学金和相关救助;

5.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6.对学校给予的不合理处分,学校和教师给予的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侵犯,有权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七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遵守《中小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东营市实验中学学生一日常规》及学校其他规章制度;

2.尊师爱校,团结同学,参加集体活动,促进身心健康,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3.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4.爱护教育教学资源及其他公共财产;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八条 学校按照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实施学籍管理,健全学生学籍档案,依法依规办理学生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依法依规对学生给予奖励和处分。

学校对修完修学年限内规定课程且综合素质、学科学习业绩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

第三十九条 学校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定,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四十条 学校对符合入学条件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积极落实有关政策,提供相应资助。

第四十一条 学校设立学生会组织,维护学生利益,组织学生活动,保障学生的自主管理和学生的合法权益。成立学生社团组织, 学生干部和社团负责人一般通过民主选举产生。

第五章 教职工

第四十二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四十三条 学校根据编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岗位任职条件及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竞争上岗,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和绩效工资制度。

第四十四条 学校根据教代会通过的考核制度,对教职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任或者解聘、奖励或者处分的依据。

第四十五条 学校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1.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2.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3.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4.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5.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6.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7.在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

8.退休教职工依法享有规定的合法权益;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六条 教职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3.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4.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5.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6.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七条 学校保证教职工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省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积极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帮助解决教职工遇到的实际困难。

学校建立争议调解机制、校内申诉制度,明确受理教师申诉的部门和程序。

第六章学校与家庭、社会

第四十八条 学校主动与社会、家庭联系沟通,加强学校、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建设,形成教育合力;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聘请兼职教师和校外学生辅导员;建立或者利用社会资源建立德育、科普、法制、社区等各类教育基地,定期组织开展校外教育活动。

第四十九条学校按照一定的民主程序,本着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在自愿的基础上,组织家长选举成立家长委员会。学校为家长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家长委员会履行参与学校管理、教育和沟通学校与家庭等职责。各班级成立家长工作小组,监督、帮助班主任开展班级工作。

第五十条学校依托社区,开发社区教育资源,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

学校配合社区开放校内文化设施和体育场地。

学校志愿服务队主动深入社区,开展家庭教育指导等志愿服务。

第五十一条 学校成立家长学校,定期组织家长会、家庭教育指导报告会和座谈会,帮助家长解决教育孩子过程中的问题,提升家长的育人能力和科学性。

第五十二条 学校根据办学实际和学生成长的需要,积极开展国内外校际互动合作,不断扩大对外交流,拓展国际教育视野,提升办学水平。

第七章 学校资产及财务管理

第五十三条 学校的合法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学校对侵占校舍、场地、设施等行为和侵犯学校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应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

第五十四条 学校建立健全财产管理制度,设置固定资产账薄和实物清册,落实专人管理,定期清点,及时做好固定资产调入和调出及资产处置手续,做到账实相符。

学校按有关规定,提供符合教育教学工作需要的校舍和设施、设备,并做好日常维护、定期检查、及时修缮工作,充分发挥其使用效益,避免闲置和浪费。

第五十五条 学校的经费使用应符合学校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并符合《会计法》《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学校积极创建节约型校园,科学规划,合理开支,提高教育经费使用效益。学校严格按《政府采购法》对基建、重大维修工程、货物和服务实行政府采购,并对上述采购事项接收和管理。

第五十六条 学校财务活动在校长的领导下,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依法向上级部门提供年度预算计划,经批准后严格按预算批复执行,并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财政、税务、审计、监察等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

学校财务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规定配备、管理,其任职条件、工作职责、工作权限、专业技术职务、任免奖罚,严格按照国家会计法律制度执行。

第五十七条 校委会换届和学校负责人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五十八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按照有关部门确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各项收入按照有关规定严格管理,行政事业性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十学校依法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建立健全受赠财产的使用制度,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六十条 学校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1.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2.因合并、分立解散;

3.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六十一条 学校在注销登记前,成立由市国资办、市教育局和学校三方组成的清算工作小组,开展清算工作。

第六十二条 清算工作结束,形成清算报告,经学校、市教育局、市国资办审查同意,向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六十三条 学校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应在市教育局和市国资办的监督下,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将土地、房屋及附属物等不动产转交东营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其他固定资产转交东营市国资办。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学校建立健全本章程统领下的学校规章制度体系。规章制度的立、改、废均依照民主程序进行。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政策执行。如有不同,以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政策为准。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的修订由校委会提出,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校委会通过,报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同意、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关备案后生效。

如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1.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2.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3.校委会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2018年11月11日经校委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校委会。

第六十九条 本章程自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同意、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关备案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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