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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东营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指导意见

2019年07月03日 15:10  点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山东省义务教育条例》和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9年普通中小学幼儿园招生入学入园工作的通知》(鲁教基字〔2019〕6号)有关精神,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招生办法

(一)招生对象。

小学一年级招生对象为年满6周岁(2013年8月31日以前出生,含8月31日)的适龄儿童;初中一年级招生对象为完成小学学业的适龄儿童、少年。

(二)报名时间。

市中心城区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统一报名时间为8月13日-15日(东城区域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网上报名时间为8月1日-12日。其中,8月1日-6日为网上填报时间,8月7日-12日为材料审核时间。学校现场报名时间为8月13日-15日);其他县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时间由其主管教育部门确定。

全市适龄盲聋(哑)儿童、少年统一到市特殊教育学校入学就读,招生报名时间为8月15日-16日。2019年,市特殊教育学校继续在市中心城区范围内招收走读的适龄自闭症、智障学生,具体招生办法由市特殊教育学校制定报市教育局核准后向社会发布。

(三)入学材料。

1.常住居民子女入小学需提供户口簿、法定监护人身份证、学校招生服务区内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或购房合同和发票及其他有效证明。

2.非常住居民子女入小学,民营经济从业人员子女需提供原籍户口簿、法定监护人身份证及现居住地居住证、学校招生服务区内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或一年期以上的正式房屋租赁许可证、法定监护人营业执照;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需提供原籍户口簿、法定监护人身份证及现居住地居住证、学校招生服务区内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或一年期以上的正式房屋租赁许可证、法定监护人与务工单位签订的由法人代表签字盖章的正式劳动合同。

以上两类人员子女需升入初中学校的除提供以上材料外,还需提供原就读学校学籍表。

3.县级教育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在上述材料框架基础上,确定本行政区域内(或所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范围内)适龄儿童、少年入学需提供的证明材料。其中,随迁子女特别集中的城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办法。

(四)材料审核。

原则上由学校负责组织学生入学资格审查,主管教育部门可联合相关职能部门,对学生入学材料进行集中复核或抽查,具体办法由主管教育部门结合实际确定。

(五)其他。

1.适龄儿童、少年户籍的户主应该是其父母。户主不是父母的,需提供抚养人监护关系变更的证明(由公证部门出具)。军人子女、援疆援藏人员子女,户籍随祖父母、外祖父母且祖孙三代在同一户口簿并实际居住的,可按照学校招生服务区就近入学。

2.现役军人(含武警)子女、烈士子女和因公牺牲军人子女、残疾军人子女(以下统称“军人子女”)入学,按照《东营市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实施细则》执行。

3.符合条件的引进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子女,由主管教育部门按规定优先协调办理入学手续。

4.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起始年级应按照不超过省定标准(小学45人,中学50人)设置班额。若招生服务区内学校达到规定班额时,超出部分的学生由主管教育部门统筹安置到未达到规定班额的相对就近的学校就读。

5.各级教育部门要认真做好盲聋(哑)残疾儿童、少年就学和具备在普通学校就读能力的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的组织工作。

二、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强化义务教育政府保障责任,增加公办学校资源供给,合理调整招生计划,坚决防止将政府举办义务教育的责任推向市场。要积极推进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发展,推进学区制办学和学校协作,扩大优质教育资源覆盖面,努力从根本上解决“择校热”问题。主管教育部门要把做好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作为促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促进教育公平的起点和基础,结合当地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办法,建立公示制度,形成职责明确、协调配合、科学有序、运转高效、公正透明的工作机制。要审慎制定工作办法,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做好舆论引导,加强风险评估,设立必要的过渡期限,给社会留出合理的预期时间,确保和谐稳定。要引导广大家长树立科学教育观念,避免盲目跟风择校。要完善应急预案,健全应急机制,及时发现并妥善处置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确保招生入学平稳有序。按照市委市政府“一次办好”工作要求,从方便群众需求出发,各主管教育部门要建立区域内统一的网络招生服务平台,积极推进招生工作标准化、规范化、信息化。主管教育部门制定的义务教育招生工作实施方案于6月30日前报市教育局备案,相关招生政策统一在东营教育信息网公布。

(二)加强招生入学管理。

1. 全面实行免试入学。统筹规划、科学合理划定学校招生范围。小学入学一般采取登记入学,初中入学一般采取登记或对口直升方式入学,实行多校划片的地区小学、初中可采取随机派位方式入学,保障入学机会公平。高等学校附属中小学以及市属中小学招生入学要纳入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招生入学工作统一管理。所有公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都要严格遵守义务教育免试入学规定,不得以任何形式的笔试、面试、考察等方式来选拔学生或把竞赛成绩、考级证明、培训经历等作为入学门槛。

2.规范入学证明材料。各主管教育部门要按照《义务教育法》《山东省义务教育条例》和国家、省招生入学有关政策规定,对要求提供的入学证明材料进行逐项核查,列出材料清单。凡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证明和盖章环节、实际办理程序复杂繁琐且有关单位无法证明的、可通过与其他部门信息共享获取相关信息的,原则上一律取消。严禁各类“奇葩证明”“循环证明”“重复证明”,特别是对于群众反映强烈的“能提供户口证明,又再要求提交出生医学证明”“能提供父母和其他法定监护人不动产证明,又再要求提供物业费、水费、电费缴费票据”等现象要坚决杜绝。

3.深化义务教育学校招生统筹。各级教育部门和义务教育学校要对适龄常住人口子女和进城务工随迁子女进行摸底,掌握入学需求人数,做好工作准备。要根据适龄学生人数、学校分布、所在社区、学校规模、交通状况等因素,为每所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科学划定服务片区范围,积极稳妥推进弹性学区和多校划片招生, 片区或学区确定后,应在一段时期内保持相对稳定,重新划分调整时要慎重稳妥,认真做好学生家长工作。市中心城区东城区域部分学校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以市教育局统筹为主,胜利教育管理中心、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务管理局按照各自职责组织实施;西城以东营区教育局为主统筹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具体实施办法由东营区教育局与胜利教育管理中心共同商定,报市教育局备案后向社会公布;河口区城区、仙河镇、孤岛镇以河口区教育局为主统筹,胜利教育管理中心、济军基地教育处配合解决适龄儿童、少年入学问题。

4.全面实施“阳光招生”“阳光分班”。全市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继续采取电脑随机派位的方式对学生进行均衡分班。各学校在均衡分配班主任、学科教师的基础上,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法定监护人代表参与,在主管教育部门监督下,对入学学生进行电脑派位、均衡分班,当场公布并在学校宣传栏公示班主任、学科教师和学生分班情况,同时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主管教育部门在门户网站公示所属学校均衡分班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5.规范民办学校招生管理。实施招生的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必须是经教育部门批准设立、具有《办学许可证》的学校。支持报名人数超过招生人数的民办学校采取随机派位方式招生。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纳入审批地统一管理,与公办学校同步招生,不得以任何形式提前选择生源,坚决防止对生源地招生秩序造成冲击。

(三)保障特殊群体受教育权利。各地要健全完善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入学政策,保证随迁子女与当地居民子女接受同等条件的义务教育,切实简化入学流程和证明要求,合理确定入学条件,确保符合条件的应入尽入,不得随意提高入学门槛。坚持以公办学校为主安排随迁子女就学,对于公办学校学位不足的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安排在民办学校就读。认真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入学工作,全面建立农村留守儿童档案并在学籍系统进行标注,准确掌握在校留守儿童信息,将留守儿童作为控辍保学和教育服务工作的重点对象,确保每一名留守儿童按时入学。要推行混合编班、统一管理,不得将随迁子女集中在少数学校、班级。积极推进融合教育,依法保障能够接受普通教育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就近就便随班就读。要按照教育部规定,对烈士子女、符合条件的现役军人子女、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伤残警察子女及其他各类优抚对象,细化入学操作程序,落实教育优待政策。对于符合条件的引进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子女,当地教育部门要明确具体办法,优先协调办理入学手续。

(四)依法履行控辍保学法定职责。各地要严格履行控辍保学法定职责,完善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制度,做好失学辍学书面报告、联控联保和劝返复学工作,重点保障残疾儿童、特困家庭儿童、留守儿童入学,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权利。各单位要“一县一案”制定控辍保学工作方案,协同有关部门共同做好控辍保学工作,省教育厅会同有关部门依托中小学学籍系统开发了未入学适龄儿童管理模块,对各县区控辍保学工作进行监测和定期通报,确保秋季学期开学前,除经教育、残联、卫生健康部门联合评定的不具备受教育能力儿童外,做到应入进入。各地要严格要排查并严厉查处社会培训机构以“国学班”“读经班”“私塾”等形式替代义务教育的非法办学行为。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或造成辍学,情节严重或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五)加强招生信息公开工作。主管教育部门、各义务教育学校要按照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学招生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通知〔2014〕15号)有关要求,通过各种宣传媒介,向全社会特别是广大学生家长公开招生政策、招生简章、招生计划、报名资格、招生程序、招生结果、咨询及申诉渠道、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接受社会监督。各主管教育部门要根据招生政策制定《致2019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新生家长的一封信》,并将该信发放至所属学校招生范围内各类幼儿园、小学(含九年一贯制学校小学部),由需升入小学一年级或初中一年级的每一位学生家长阅读后在“回执”单上签字确认。“回执”单由幼儿园或小学按照班级收回,留存备查。主管教育部门7月20日前完成所属学校招生简章审核工作,并在本单位门户网站公布。

(六)切实规范招生秩序。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应按照主管教育部门确定的招生服务区和招生计划安排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民办中小学招生工作应与当地公办学校同步进行。要认真贯彻落实教育部招生工作“十项严禁”纪律(严禁无计划、超计划组织招生,招生结束后,学校不得擅自招收已被其他学校录取的学生;严禁自行组织或与社会培训机构联合组织以选拔生源为目的的各类考试,或采用社会培训机构自行组织的各类考试结果;严禁提前组织招生,变相“掐尖”选生源;严禁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混合招生、混合编班;严禁以高额物质奖励、虚假宣传等不正当手段招揽生源;严禁任何学校收取或变相收取与入学挂钩的“捐资助学款”;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以各类竞赛证书、学科竞赛成绩或考级证明等作为招生依据;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设立任何名义的重点班、快慢班;严禁初高中学校对学生进行中高考成绩排名、宣传中高考状元和升学率,教育行政部门也不得对学校中高考情况进行排名,以及向学校提供非本校的中高考成绩数据;严禁出现人籍分离、空挂学籍、学籍造假等现象,不得为违规跨区域招收的学生和违规转学学生办理学籍转接)。按课程标准严格执行零起点教学要求,小学入学2周内设置过渡性活动课程,注重做好幼小衔接。义务教育学校不得以“国际部”“国际课程班”“境外班”等名义招生。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是招生工作的责任主体,校长是招生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主管教育部门要加强对招生入学工作的监管,妥善解决本区域招生工作中出现的矛盾问题,依法依纪查处出现的违纪违规事件,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确保招生入学工作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完善违规违纪举报和申诉受理机制,严肃查处违规违纪行为。对于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学校,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第255号令有关规定对违规单位及责任人严肃处理,视情节轻重给予约谈、通报批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等处罚。对于民办学校,可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减少下一年度招生计划、停止招生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的处罚。

(七)规范义务教育学籍注册管理。新生报到后,学校须在开学2周内为学生建立学籍,并将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农村留守儿童、残疾儿童信息在学籍信息中准确标示,新生学籍信息要经过学生本人或监护人核对并签字确认。主管教育部门要认真审核所属公办学校提报的新生学籍注册信息,凡是属于未经批准违规招收的学生,一律不予注册学籍。民办中小学跨市、县(区)招生的,应在新生报到后2周内将招生结果报送生源地县级教育部门备案。9月30日前,主管教育部门完成所属学校学生电子学籍审核整理工作。

市教育局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咨询电话:8336003、83276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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